彰化縣警察局日前舉辦常年訓練學科課程,全縣2千多名警察分12梯次上課,警方邀請高如應、余建國和林裕斌等3名檢察官授課,3人不約而同以8月30日外逃越勞被警察開槍打死,及8月20日新北市吳姓男子當街連砍女友8刀後,一腳踩在女友身上,一手揮刀與警方對峙事件,探討員警面臨自救、救人的瞬間如何決定要不要開槍,以及相關法律任問題,引起熱烈討論。
3名檢察官都建議應邀請專家、學者、律師和社會人士成立警察使用槍械鑑定委員會,也應趕快仿效外國添購電擊槍,讓基層員警面對不是使用槍枝的嫌犯或重大槍擊要犯時,在警槍和辣椒水外,還有一項更安全又有效的警械能選擇。高如應說,使用電擊槍可迅速且有效地制服已失去理智,或具有威脅性的嫌疑人。
目前,警察追捕嫌犯時開槍造成死傷,檢察官和法官都會以「比例原則」衡量開槍是否適當,即有無必要開槍、是否先對空鳴槍、開第一槍的目標(輪胎、腳部等);近年有幾件警察開槍打死涉案人案件,檢察官和法官都認定警員應負「過當」的法律責任,判刑又要賠償,引起基層警察不滿和社會議論。
高如應說,他認為使用槍械是否適當,不能以「結果論」衡量,應有客觀的第三方模擬案發時過程、情境和環境等綜合鑑定,因為只有當事人才能體會當案發那一瞬間的心理壓力,不能只苛責員警怎沒在第一時間先對空鳴,或要求員警承受嫌犯第一刀、第一槍受傷後才能開槍反擊。如果只由檢察官和法官在事後根據心證,甚至要符合民粹作出判斷,恐難讓警察和當事人家屬件服。
「警方也有責任加強員警用槍訓練,訓練方式更應與時俱進,不能一套陳年過時的訓練模式一用再用。」高如應說,尤其特考班警察愈來愈多,受訓的時數和方式是否足以面對犯罪模式?都應適時當檢討與加強。類似外逃越勞被警員追捕、連開9槍打死案,警方如何強化警員面對危險狀況應變能力,刻不容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