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車二貸|當舖|屏東當舖|屏東機車借款
國中肄業在夜市擺攤營生的陳姓男子,2015年間把汽車質押給當舖,借款37萬元之後,又謊稱車籍資料遺失,向監理站申請補發,再持補發的車籍資料向銀行貸款45萬元,亦即「一車二貸」,他沒有繳利息與本金給當舖,欠銀行的貸款也只有繳交4期本息,當舖不見陳男來贖車,辦理流當品拍賣時,詫異發現車子已質押給銀行,當舖損失37萬元,還要支付汽車保管費而怒告詐欺,法院判處徒刑5月,可易科罰金15萬元,犯罪所得40萬餘元沒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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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一車二貸,先將車質押給當舖,再申請補發車籍資料將車抵押給銀行,被依詐欺罪判刑,檢方上訴後台中高分院認為量刑適當而駁回,全案判決確定。(資料照,記者楊政郡攝)
判決書指出,陳男2015年9月中旬,將汽車典當給當舖借款37萬元,車子與行車執照正本、新領牌照登記書正本車籍資料,全都由當舖收存,預計同年12月中旬期滿贖回,不料,同年11月中旬,陳男缺錢花,故意隱瞞車子已經質押典當,謊稱車籍資料遺失,向台中市監理站申請補發,再向銀行貸款借得45萬元,銀行並向台中區監理站設定汽車的動產抵押權。
同年12月中旬,當舖不見陳男來贖車,辦理流當品拍賣時,才發現這輛車已被抵押給銀行,不但無法拍賣汽車,還要支付保管費(停車費),氣得提出詐欺罪告訴,銀行雖未提告,但陳男僅繳納4期本息,這輛車在當舖手上,銀行未來也難以扣車拍賣,當舖與銀行都虧大了。
陳男於台中地院審理時坦承犯行,一審認為他觸犯詐欺取財罪,先隱瞞汽車與車籍資料質押當舖貸款的事實,用詐數補發車籍資料,再向銀行質押貸款,詐貸得款45萬元,而且只有攤還4期共4萬餘元的本金,仍積欠銀行40萬8000餘元本金,宣告40萬8000餘元的不法所得沒收,檢方認為量刑太輕上訴,但台中高分院認為量刑適當而駁回,全案判決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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